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盛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胜霞,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珊,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湾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
法定代表人:尹小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湾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5元,减半收取4,242.5元,由上诉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甘玉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志昌
书 记 员 于国英
书 记 员 王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