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2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家港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15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家港某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