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322民初914号
申请人:江西荃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园中路金碧辉煌时尚广场D区1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FHGQ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婉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长平乡落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67LYT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江西荃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婉玲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荃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婉玲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金额为82523元。申请人江西荃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于2022年5月5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保险单作为担保,保险责任限额为8252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荃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婉玲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金额为8252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