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9001民初756号之二
原告:乌鲁木齐春天源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2栋12层一区办公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河子分院,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南山新区管委会。
负责人:***。
被告: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春天源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河子分院、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纠服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春天源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春天源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