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3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0,000.00元(另含执行费5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