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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福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81民初2263号 原告: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福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融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融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94324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中1276511.45元自2022年7月10日起算,666734.55元自2022年7月27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融某某置业公司支付某某电力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25162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融某某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4日,某某电力公司与融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福清融侨锦江二期及幼儿园项目永久性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033,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某某电力公司向融某某置业公司承包福清融侨锦江二期及幼儿园项目永久性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供配电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方式,含增值税总造价为13401700元,并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原则,付款方式。2020年10月17日,供配电工程开工。2020年4月2日,供配电工程正式竣工、送电投入使用并移交融某某置业公司物业部进行管理。2020年11月12日,融某某置业公司签署《竣工验收表》。2022年3月4日,某某电力公司与融某某置业公司签署《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确认案涉供配电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3334691元,融某某置业公司已支付11391445元。2022年6月10日,某某电力公司向融某某置业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申请融某某置业公司支付1276511.45元即申请支付至工程款的95%。2022年7月27日,供配电工程两年质保期届满。根据施工合同十四条约定,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现某某电力公司完成全部的工程且质保期已经届满,融某某置业公司理应足额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但融某某置业公司仍欠某某电力公司1943246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经某某电力公司多次催讨,融某某置业公司拒不支付。某某电力公司请求判如所诉。 融某某置业公司辩称,关于应付款结算款部分1276511.45元,某某电力公司向融某某置业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是2022年8月31日,根据合同第八条相关约定,融某某置业公司在收到发票后30日后才具备支付的义务。关于质保金,根据合同十二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并正式送电之日起算,应以三份材料最终确认的时间即2020年11月16日作为质量保修期起算点。某某电力公司诉请融某某置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没有合同依据。本案诉讼诉请非融某某置业公司原因产生,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某某电力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不应由融某某置业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融某某置业公司对某某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福清融侨锦江二期及幼儿园项目永久性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表、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表、资料移交清单、实物移交清单、《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承诺函、民事法律服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账凭证均无异议,某某电力公司对融某某置业公司提交的居配工程入网检验报告单(竣工)、福清某某公司业扩工程送电申请单(高压新装)的真实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上述采纳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某某电力公司所诉其与融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福清融侨锦江二期及幼儿园项目永久性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结算工程款为13334691元、融某某置业公司已支付11391445元及尚欠工程款1943246元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施工合同第八条还约定,某某电力公司上报结算款支付申请,融某某置业公司审核后30天内向某某电力公司至结算金额的95%,某某电力公司应向融某某置业公司提供100%结算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如有质量问题,某某电力公司修复并经融某某置业公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结清。在融某某置业公司每次付款前,某某电力公司应向融某某置业公司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融某某置业公司有权拒绝付款。第十二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并正式送电之日起算。案涉供配电工程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供电主管部门验收,于2020年7月27日正式送电,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某某电力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支付诉讼代理费125162元。庭审中,某某电力公司与融某某置业公司均确认融某某置业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案涉工程款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融某某置业公司与某某电力公司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某电力公司依约完成案涉供配电工程,并经结算工程款为13334691元,融某某置业公司已支付11391445元,尚欠1943246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结清,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并正式送电之日起算。故案涉供配电工程于2022年11月16日保修期届满,融某某置业公司应按约支付包含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1943246元(其中质保金为666734.55元)。某某电力公司主张正式送电之日2020年7月27日为质保期起算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某某电力公司上报结算款支付申请,融某某置业公司审核后30天内向某某电力公司至结算金额的95%,在融某某置业公司每次付款前,某某电力公司应向融某某置业公司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融某某置业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因融某某置业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才收到某某电力公司开具的全额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未作约定,故某某电力公司诉请的资金占用损失,其中1276511.45元应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666734.55元应按约自质保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11月17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案涉施工合同虽约定守约方即某某电力公司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即融某某置业公司承担,但某某电力公司亦应当合理行使权利,故从案件难易、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由融某某置业公司承担诉讼代理费60000元为宜,某某电力公司已付的其余部分诉讼代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32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1276511.45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666734.55元自2022年11月17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福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出的诉讼代理费中的60000元; 三、驳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3元,减半收取计11921.5元,由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5.5元(已预交),由福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5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福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俞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