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高速铁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5773号 原告:重庆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竹林街道黄杨路5号渝兴广场B7栋15楼4、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速铁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街道高铁大道33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高速铁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高速铁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0元,减半收取计6440元,由原告重庆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