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博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博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博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洪湖东路51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226216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博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2栋7层办公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7338572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博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能电力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博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8民初3745号民事裁定,驳回***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在接收货币的一方即重庆博能电力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博能电力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博能电力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重庆博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垫缴资金81969.55元及利息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查明,***、重庆博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南岸区。故重庆博能电力公司选择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