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767号之一
原告: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勾立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科,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文学海,职务不详。
被告:张木易,女,200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第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全,职务不详。
原告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木易、***、第三人四川汇源钢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