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江麓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麓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湘0302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向俊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