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19号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梁永新。
委托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9901310K。
负责人勾立争。
被申请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89842022。
负责人何小红。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12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0)渝仲字第2681号函将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2020)渝0103执保1315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