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124民初2528号
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花园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与被告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恒昇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滁州恒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4日,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与滁州恒昇公司签订《设计委托书》(合同编号:恒旅皖司公设委字[2020]第002号),约定由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为滁州恒昇公司开发的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首一期养生谷四大园项目临时道路工程从事设计工作,约定合同价款为45000元。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依约向滁州恒昇公司交付案涉工程的设计成果,滁州恒昇公司予以认可。相关有权机构出具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证明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提交的成果合格。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虽依约向滁州恒昇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设计成果,但滁州恒昇公司一直拒绝向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支付相应费用。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曾通过请款函等方式多次索要设计费,但滁州恒昇公司依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滁州恒昇公司应当向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现诉至贵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滁州恒昇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4日,滁州恒昇公司与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签订《设计委托书》一份。滁州恒昇公司致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委托书主要内容:1、现将我司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首一期养生谷四大园项目临时道路设计委托贵司完成,要求按设计任务书内容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设计完成图纸需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并协助设计成果通过集团审查,配合招标及现场施工。设计费用为45000元。5、付款及结算依据:本项目设计费用总价(含税)包干: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图纸完成经审查合格后,贵司需提供正规有效的全额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双联),我司将按照阶段约定支付设计费:其中方案确定后付方案阶段款,为60%,即人民币贰万柒元整(27000元),施工图确认后付施工图阶段款,为40%即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委托书还对设计期、违约责任、项目概况等做了具体约定。在设计委托书签订前,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已就案涉滁州恒大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首一期养生谷四大园项目临时道路进行设计,并于2020年8月出图。2020年12月9日,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也就案涉临时道路的设计开具4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20年12月18日,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向恒大旅游集团安徽公司发送顾客满意调查表一份。恒大旅游集团安徽公司公建及住宅设计部就案涉康养城临时道路设计交付及时性(合同履约情况)、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深度等回复为满意,并回复无建议和意见。该顾客满意度调查表上印有恒大旅游集团安徽公司公建及住宅设计部印章,同时***在上面签字确认。本院与***进行电话核实,***陈述其在恒大就职时,恒大对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提交的案涉临时道路设计图纸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陈述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委托书》、《设计图纸》、《请款函》、《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滁州恒昇公司与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委托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委托设计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已按约定完成案涉临时道路的设计任务,且已得到滁州恒昇公司确认。滁州恒昇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45000元设计费用。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并未提供施工图确认的具体时间,设计委托书上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滁州恒昇公司未及时付款,给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确实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酌定滁州恒昇公司对上述45000元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滁州恒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指定账户(详见附件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件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二:
开户银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开户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00********
诉讼费缴纳时应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和“案号”,
在交款人中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