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4民初8796号
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
法定代表人:唐望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凯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与蜀鑫路交口金色池塘会所/div>
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群,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工大设计院公司)与被告合肥凯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工大设计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朱枫,被告凯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工大设计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泰公司支付设计费1439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17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0.8%自2019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凯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6日,合工大设计院公司与凯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合工大设计院公司承担凯泰公司发包的幸福.金色湖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设计内容包含各建筑单体的建筑、结构、机电全套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建筑面积54682平方米,设计费为14元/平方米,设计费用暂估为765500元,实际设计费按测绘报告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和架空层)和本条所定设计费单价进行结算;第一次付费施工图完成后一周内,支付设计费的80%;第二次付费主体封顶后一周内,支付设计费的15%;第三次付费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设计费的5%;当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合工大设计院公司依约安排设计团队全面开展设计工作,及时完成了涉案项目的设计图纸,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设计成果提交给凯泰公司。现涉案工程2019年6月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至起诉之日,凯泰公司仅支付设计费621574元,尚欠设计费143926元。综上,凯泰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1439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凯泰公司辩称,第一,我方认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的总价款为765500元,已付款621574元,尚欠设计费143926元。但是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合同第6.4条约定,我方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是合工大设计院公司需要提交发票原件。第二,逾期付款利息过高,因为合工大设计院公司的损失也就是逾期付款的利息,因此请求法院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来进行计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凯泰公司(发包人)与合工大设计院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幸福里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按附列于合同书的合同条件、合同特殊条件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执行;但打图、晒图、设计文件的图签与签字盖章、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检查时的设计单位配合工作,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发包人同意按合同条件规定的设计费金额支付设计费;合同书及附列合同条件如需增订、修删,必须由双方协商进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等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附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名称:幸福·金色湖畔;工程规模:工程用地面积为13236平方米,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39708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约为14974平方米,合计总建筑面积约为54682平方米,具体内容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执行;建设规模54682平方米,施工图及方案设计费单价(按建筑面积计)14元/平方米,设计费估算金额为765500元;实际设计费按测绘报告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和架空层)和本条所定设计费单价进行结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总设计费80%,主体封顶后一周内支付总设计费15%,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总设计费5%;在设计人提交发票原件后,发包人支付设计人本阶段设计费;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设计人造成的损失;当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合工大设计院公司依约进行设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2019年6月1日,案涉幸福·金色湖畔工程竣工验收。庭审中,双方对于设计费总价款为765500元,凯泰公司已付621574元、尚欠设计费143926元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合工大设计院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金色湖畔项目建筑设计图纸、安徽多维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签收单、电子邮件截图、金色湖畔小区商品房备案信息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工大设计院公司与凯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工大设计院公司依约进行设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凯泰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设计费,其行为显属违约。合工大设计院公司起诉要求凯泰公司支付设计费14392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合肥凯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14392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9元,减半收取计1689.50元,保全费1290元,均由被告合肥凯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荣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