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0民初343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1005787856680。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下城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宁都县盛步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宁都县黄陂镇镇政府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30MA3614NG1D。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慧,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昌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启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江湾居委会昭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302MA35URP549。
法定代表人:付艳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天一科技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萍安大道与韶山路交汇处(翡翠城)一栋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300563839619K。
法定代表人:付艳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启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天一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天一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兵,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双牌二村47幢309-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1751442483L。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本肖,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盛步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启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天一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启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天一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盛步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江西启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天一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启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天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为25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启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天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宾
人民陪审员 廖 华
人民陪审员 谢平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廖丽珠
书 记 员 柯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