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民初46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双牌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茹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素东,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许勇,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九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郑茹文,被告(反诉原告)爱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素东、陆许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九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爱康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设计费4508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爱康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7日,他公司与爱康公司签订了寻乌县石排工业园爱康标准厂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设计费为9.2元/平方米,设计费用为644000元。他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图纸合计为73896.35平方米,按9.2元/平方米计算设计费应为679846.42元,由于合同估算价为644000元,他公司按估算价主张设计费,爱康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已支付了193200元,爱康公司尚结欠设计费450800元,经他公司多次催要,爱康公司均推脱不付。为维护他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爱康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九宇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图纸构成严重的逾期违约,提交的设计图纸也不完整,他公司有权拒绝向九宇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因九宇公司违约,他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故请求法院驳回九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爱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九宇公司返还设计费1932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罚金96600元;3.反诉费用由九宇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他公司与九宇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土建、水电施工图各10份,项目竣工验收前最迟不晚于竣工验收之日提供竣工图纸10份;第7.3条约定,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图计划提交相关图纸逾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事实上,九宇公司仅完成了“地块一”的设计图纸,根据九宇公司提供的图纸、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九宇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施工图,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他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
反诉被告九宇公司针对爱康公司的反诉辩称:双方的设计合同约定,爱康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勘察报告,但爱康公司直至2017年2月15日才向他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勘察报告,根据合同约定,爱康公司提供资料的时间超过了7天以上,他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因此他公司并不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故请求判令驳回爱康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7日,爱康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九宇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爱康公司将“寻乌县石排工业园爱康标准厂房项目”交由九宇公司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项目为方案图、施工图,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设计费率为9.2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为644000元,实际支付价格以爱康公司的结算结果为准,该价款含设计费、设计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等,除此以外爱康公司无需为九宇公司的设计提供任何费用。合同第三条约定爱康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及建设单位设计要求1份以及勘查报告1份。第四条约定九宇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交土建施工图10份以及水电施工图10份,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竣工图纸10份,最迟不晚于爱康公司竣工验收之日。关于设计费的支付进度,双方约定如下: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19.32万元(即定金),2.交付全部设计施工图七日内支付25.76万元,3.施工图审图合格后七日内支付12.88万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6.44万元。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支付各阶段设计费,付款之前应提供相对应金额的符合爱康公司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双方责任,合同约定爱康公司提交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内,九宇公司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九宇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及工程施工,对工程施工进行指导,并根据审查结论及工程施工的情况免费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修改及补充。负责向爱康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关于违约责任,合同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爱康公司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九宇公司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爱康公司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爱康公司应根据九宇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3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九宇公司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或由于九宇公司的原因爱康公司解除合同的,九宇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已支付进度款的,九宇公司应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如九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图计划提交相关图纸,每滞后一日,按合同总价1%处以罚金,从相应的应付款中予以扣除,逾期超过15天的,爱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九宇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爱康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支付了19.32万元。
2017年12月15日,九宇公司委托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向爱康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爱康公司支付剩余45.08万元设计费。
2017年6月22日,九宇公司填写了省外进赣勘察设计企业登记表。
2018年1月8日,九宇公司向爱康公司提交“寻乌爱康设计工作明细表”一份,载明:地块一建筑面积为:地块一建筑面积为52965成消防及施工图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于2017年4月26日、2017年6月6日快递交寻乌刘某;地块二(第一次);地块二积为20930.8平方米,建、水、电施工图已全部完成,结构上部完成,基础未完成,尚未交付图纸;地块二(第二次);地块二积为13655.76平方米,方案完成并交付。九宇公司根据已完成的地块一与地块二(第一次)建筑面积合计为73896.35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率9.2元/平方米计算设计费为679846.42元,由于合同估算设计费为644000元,故他公司按总设计费64.4万元主张剩余设计费,超出部分他公司予以放弃。
爱康公司认为九宇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土建和水电施工图各10份,但从九宇公司提供的图纸来看,九宇公司在2017年1月份开始出图,直到2017年5月份还在提供配电房的图纸,从九宇公司的省外进赣勘察设计企业登记表可以看出,九宇公司直到2017年6月份才开始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考虑到只有办理了备案登记之后交付的图纸才有可能是合格图纸,而且九宇公司目前还有部分地块的图纸尚未设计完成,因此九宇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施工图的设计要求,他公司根据合同第7.3条的约定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
九宇公司称,他公司之所以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施工图是因为爱康公司未能按约向他公司提交设计所需的勘察报告,他公司根据合同有权重新决定出图时间。为证明上述主张,九宇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寻乌县石排工业园爱康标准厂房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份,该报告载明的提交单位为:江西中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提交报告时间为2017年2月8日。
庭审中,九宇公司称爱康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底告知他公司项目终止,要求他公司终止设计,他公司便停止了设计工作。但爱康公司表示虽然整体项目因多方原因于2017年12月13日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商终止,但他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过九宇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他公司也从未向九宇公司提出过解除合同或要求停止设计工作。
以上事实,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作明细表、银行汇款凭证、律师函、勘察报告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合同履行过程中,九宇公司未按期交付设计图纸有无合法理由,爱康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二、九宇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的设计费如何确定;三、爱康公司的设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九宇公司未按期交付设计图纸有无合法理由,爱康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爱康公司认为九宇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施工图构成违约,他公司依据合同7.3条约定享有解除权,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九宇公司认为爱康公司未能按约提交勘察报告,他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有权重新决定施工图的提交时间,因此并不受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约束,不构成逾期交付图纸,爱康公司也无权解除合同。对此,爱康公司予以反驳,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是“勘查报告”并非九宇公司提供的“勘察报告”,两者并不相同,“勘查报告”指的是地形图等资料,他公司早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了九宇公司,否则九宇公司也不会在2017年1月份就完成了部分设计图纸。而且,九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至实地进行了勘查,还曾就勘察项目进行过报价,其对“勘查”与“勘察”的区别应该是明知的。九宇公司提供的“勘察报告”是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非合同约定的需要爱康公司提供的设计资料。
根据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约定,双方均有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爱康公司需要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交“勘查报告”,而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勘查报告即为九宇公司提供的“勘察报告”,理由如下:1.在汉语辞海中,对勘察的释义为:进行实地调查或查看(多用于采矿或工程施工前),如勘察现场、勘察地形。也作勘查。也就是说,勘查与勘察二词存在通用的情况,爱康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勘查报告仅是指地形图等资料,并非详细的岩土工程报告,设计人员在合同签订前就到工程现场进行过勘查,但该主张仅通过九宇公司工作人员的机票订单或九宇公司勘察、设计项目的报价单难以证明;2.爱康公司称合同约定的“勘查报告”早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了九宇公司,但未能提供电子邮件的发送记录为证,且也未能提供有区别于九宇公司提供的“勘察报告”的其他文件,故对其解释难以采信;3.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由此可见,勘察报告是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前必须具备的。另外,九宇公司提供的“勘察报告”中的《工程概况》中也明确记载了“我公司受其委托承担了寻乌县石排工业园爱康标准厂房项目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工作。查明该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条件,为施工设计提供依据”,可见该勘察报告系设计依据,与合同中的约定能够相互印证;综上,本院确定合同中约定的“勘查报告”即为爱康公司委托的勘察单位中材公司出具的“勘察报告”,也就是九宇公司所提供的“勘察报告”。
根据双方之间关于勘察报告提交时间的相关约定,爱康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三天内向九宇公司提交勘察报告,如爱康公司提交上述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内,九宇公司交付设计图纸的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上时,九宇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提交施工图纸的时间。现勘察报告所载明的提交时间为2017年2月8日,在爱康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早于该日期向九宇公司提交上述报告的情况下,该报告的提交日期显然已超过约定期限7天以上。因此,九宇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提交施工图纸的时间,不再受双方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的限制。至于爱康公司质疑九宇公司为何在2017年1月份便完成了部分设计图纸的问题,九宇公司的解释为上部结构、水电设计图等不受勘察报告影响,可以先行完成,本院认为该解释较为合理,予以采信。另外,爱康公司还提出勘察工作需要九宇公司提供建筑场地总平面图,因九宇公司迟延提供总平面图导致勘察报告迟延作出,因此报告的提交时间应当相应顺延。本院认为,勘察单位系爱康公司委托,与九宇公司无关,且爱康公司与九宇公司的设计合同中也未有关于需要九宇公司提供总平面图的相关约定,九宇公司并无提供总平面图的合同义务。因此,爱康公司要求顺延勘察报告的提交时间于法无据。
九宇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图纸虽是事实,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爱康公司迟延向九宇公司提供勘察报告超过7天以上,九宇有权重新确定设计图的提交时间。因此,九宇公司存在交付图纸期限顺延的合理理由。但并非无限制的延期,因双方在此之后并未重新确定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爱康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曾向九宇公司催交过施工图纸。即便九宇公司截止庭审之日仍旧未能向爱康公司提交全部施工图,考虑到爱康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并未催促过,且整体项目也最终取消,九宇公司何时交付设计文件并未对爱康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本院认定九宇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爱康公司主张的约定解除条件并不成就,爱康公司无权以逾期交付图纸为由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自然也无权要求九宇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或赔偿损失。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九宇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的设计费如何确定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虽然爱康公司无权以九宇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考虑到目前涉案整体项目已经取消,爱康公司也在本案中要求解除设计合同,且九宇公司也早已停止了相关设计工作,双方的设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下去的必要。庭审中,双方也同意不再继续设计,故爱康公司应根据九宇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按约结算设计费用。设计合同第7.1条约定了在“在合同履行期间,爱康公司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九宇公司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爱康公司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爱康公司应根据九宇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从该条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条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关于发包人要求终止合同后设计费的结算条款,符合本案的适用情形。
针对上述条款中的“该阶段”应作何理解的问题,爱康公司与九宇公司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九宇公司认为该阶段指的是“地块一”与“地块二”两个阶段,地块一与地块二本,地块一与地块二本来约定是一起设计的二进行了方案调整,所以就分开设计了。而爱康公司对九宇公司的解释予以否认,认为“该阶段”并非是以地块进行区分,应该是以全部设计工作的工作量是否达到一半来理解。
本院认为,九宇公司认可地块一与地块二本来约定是一起设计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因为方案调整而进行了分割,因此,双方不可能在合同签订之时就预见到地块需要分开设计并对按地块分别进行结算作出约定,故九宇公司关于“该阶段”的理解本院不予采信。而爱康公司以整体设计工作量来界定“该阶段”的理解从条文本身也无法直接反映。对双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理解应结合双方的合同性质以及合同上下文进行理解。合同中首先出现“阶段”的地方是关于设计费支付时间的约定,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设计费分四次按不同比例支付,分别为合同签订后、交付全部施工图后、施工图审图合格后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这四次付款也分别对应了本案设计人需完成的主要合同义务,即开始设计工作、提交施工图纸、参加设计审查以及配合施工并提交竣工图纸,上述合同义务在整个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是按照时间先后关系进行的。另外,该结算条款前半部分“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的约定也与合同中设计费支付条款中的第一次支付定金的约定相吻合。因此,本院认为结算条款中对于“该阶段”的理解应该是指合同约定的四个设计费支付节点,且根据该支付节点来结算涉案工程设计费不仅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能公平地体现设计人员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
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一阶段的设计费爱康公司已经支付,九宇公司也开始了相应的设计工作,应予以结算。但第二阶段爱康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为257600元,九宇公司需要提供全部设计施工图,但显然在九宇公司提供全部施工图之前爱康公司就提出了解除合同,该阶段的设计费如何结算应根据九宇公司是否完成该阶段工作量的一半来确定。在该阶段中,九宇公司应完成的工作量应该是全部的施工图纸,根据九宇公司提供的证据,九宇公司实际已完成了地块一(建筑面积为52965.55平方米)的施工图纸,地块二中也完成了,地块二中也完成了四个车间30.8平方米)的建筑、水电以及上半部分的结构图。不管是从合同估算的约7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还是实际总建筑面积87552.11平方米来看,九宇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已超过了该阶段工作量的一半以上。根据合同约定,爱康公司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257600元。爱康公司认为,九宇公司提供的地块二系打印件,并非施工图,且没有设计单位出图章,不能视作为九宇公司完成了设计任务。本院认为,爱康公司提供的地块二图纸打印件是用于证明其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因设计工作主要体现于脑力劳动,因此并不局限于其载体,从九宇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反映其完成的工作量。爱康公司还认为,九宇公司在备案登记前不能在江西省从事建设活动,因此在备案前完成的图纸都是不合格的。另外,九宇公司目前已完成的图纸存在较多错误,且并不完整,无法客观反映其工作量。本院认为,外省进赣建筑企业的登记备案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性规定,双方对此并未作出约定,爱康公司无权以未登记备案为由否定九宇公司的设计成果。另外,对于爱康公司提出的图纸错误以及不完整的问题,因图纸尚未进入正式的审图阶段,而在图纸设计阶段中,衡量九宇公司的工作量时无需过于考虑图纸的质量,因为在审图过程中九宇公司还可以对图纸进行完善、修改等,且双方在付款节点中也约定了审图合格后的支付金额。综上,关于爱康公司对于图纸提出的几点异议,本院均不予采纳。爱康公司应按约全额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费。
至于第三阶段与第四阶段的设计费用,即对应的施工图审查以及配合施工、出具竣工图,该两阶段是设计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设计人的两项主要合同义务。现由于项目取消,九宇公司尚未配合爱康公司进行审图,也未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出具竣工图纸,故第三阶段与第四阶段的设计工作九宇公司尚未开展,爱康公司也就无需支付这两个阶段的设计费。
关于九宇公司主张的利息,欠付设计费对应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予保护。现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已经终止履行,爱康公司应及时支付设计费,现九宇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爱康公司的设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爱康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在他公司付款前,九宇公司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九宇公司的开票义务与爱康公司的付款义务并非对等的合同义务,且九宇公司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爱康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剩余设计费2576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576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元(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728元,由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3元(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他们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230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遥
书记员陶施佳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