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终4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北侧1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双牌二村47幢309-315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郑茹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九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爱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爱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爱康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2元减半收取4031元,由上诉人爱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杰明
审 判 员 李 杨
审 判 员 景 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喆菁
书 记 员 陆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