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陇南市文江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巨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市文江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省海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陇南市文江水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海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初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接受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杨永清
审判员汪国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