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01民初566号
原告: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广河县齐家镇黄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静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南,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巩正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某某(该公司副处长),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法务),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第三人: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800号高科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巨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第三人:甘肃龙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以下简称甘工局)、第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勘测公司)、兰州江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明设计公司)、甘肃龙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4)兰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甘工局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甘民终200号民事裁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南、田国平,被告甘工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第三人水利水电勘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某某、刘某某,第三人江明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巨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第三人龙泰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院已审理终结。
原告弘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的维修费用7378575元,由原告依法完成维修;2.判令被告赔偿2014年3月4日至所有质量问题修复并通过验收期间的每日损失16940元;3.被告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金及损失3585000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洮河齐家坪水电站枢纽工程为甘肃省重点水利工程。2009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发电厂房及金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枢纽土建及金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动力渠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时间进场施工,但由于开工准备不足、人员等原因,导致开工后未正常施工。合同期内,被告组织施工不力,不断延误工期,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直至2012年3月才竣工,三个标段共计延误工期965天。依据合同约定及被告承诺,被告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6585000元。2.被告承揽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水电站无法正常发电,自2013年6月14日完全停止发电至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告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多次书面通知被告到现场查看质量问题并确定维修方案后立即维修,被告虽经查看并确认了质量问题,但未实际履行维修责任。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如不解决,随时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且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水电站无法给当地6个村庄的15000亩农田进行灌溉,农民集体到原告公司和省州县上访,随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因素。2013年5、6、9、12月,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要求立即维修工程质量问题,但被告拖延至今。原告现委托维修了以下部分:枢纽河道护岸坍塌,原告用铅丝笼块石维修,费用为46655元;厂房消防水池维修,费用为12295.75元。综上,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工期延误,且施工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又拒绝维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甘工局辩称,1.工期延误系征地、工程增项或变更、设备安装等原因所致,不应归责于被告;2.涉案工程完工后,2011年3月18日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水电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等级,除翻板坝工程为合格外,其余工程均为优良,且已交付原告使用并于同年6月并网发电。原告所称诸多工程质量问题系多种原因所致,有地质灾害、工程车辆挤压等因素,该问题属工程质保范畴,原告诉称被告承揽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对厂房消防供水泵房出现的问题,被告及时派员进行了维修处理,对水电站进水口下游左侧渠道边坡冲垮,被告亦组织人员进行了抢修,先临时用铅丝笼块石封堵,后用混凝土浇筑,故原告所称被告拖延维修不实。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水利水电勘测公司辩称,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勘察单位被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依据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别于2007年9月16日、2009年8月5日签订的两份工程勘察合同。2007年9月16日签订的工程勘察合同,答辩人已于2009年10月27日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2009年8月5日签订的工程勘察合同,答辩人也于2012年5月31日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自合同履行完毕至2017年11月6日,长达5年多时间,被答辩人从未九工程质量向答辩人提出过任何请求或任何诉讼。二、被答辩人无权就工程质量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实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从原被告各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早已于2011年10月,便擅自将本案所涉的工程投入使用。因此,被答辩人无权就工程质量向勘察单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应支持。三、答辩人的可研、初设阶段的前期勘察工作查明了涉案电站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成果完全满足现行规范精度及设计深度要求,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四、答辩人提出“需对渠道做防渗现浇衬砌处理”的建议措施符合涉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综上,认为:齐家坪水电站勘察工作和勘察成果,完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法规的规定,符合规程规范精度和深度要求,满足涉案工程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答辩人的勘察成果已经通过了政府相关部门核准、批复,并经施工揭露验证完全正确,提出“需对渠道做防渗现浇衬砌处理”的建议措施符合涉案工程实际条件。因此,答辩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其回复函不可信。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不应被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江明设计公司辩称,一、原告无权就工程质量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实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从原被告各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原告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早已于2011年10月,便擅自将本案所涉的齐家坪电站工程投入使用。因此,原告无权就工程质量向设计单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应支持。二、原告与被告关于本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与合同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第三人。1.我公司具有水电设计资质(目前为省内唯一的水电乙级设计公司)。2.2007年10月,甘肃弘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全阶段的设计合同。3.由我公司编制的《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甘发改能源[2008]1436号”文予以核准。《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经临夏回族自治州水利电力局、临夏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后,由州水电局、州发展和改革委以“临州水电发[2009]334号”文予以批复。设计成果符合国家及行业规程规范要求。施工图设计遵循了以上核准和批复成果。截止2011年底,我公司已提交了全部施工图设计成果,本电站已于2011年并网发电。因此,本工程设计是合法的,设计成果不存在技术问题,没有技术鉴定的必要性。原告与被告关于本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与合同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第三人龙泰监理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具备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派驻现场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均具有相应资格。我公司现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齐家坪水电站工程为4等工程,按照监理业务承揽规定,具备丙级资质即具备3等及以下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范围;另外我公司先后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徐某某、王某某均具有水利部核准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派驻现场的何玉琛、侯慧敏、王之君、冯敏宗等工程师均具有水利监理工程师资格。故我公司具备承担该工程监理任务的资格,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具备监理该工程的能力。二、我公司在被确定为中标监理单位后,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有关要求,认证履行了监理义务和监理职责。具体表现为:及时派驻了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及时报送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建立过程中,先后组织监理例会69次(会议纪要361~430);下发各类监理通知247次(监理资料);上报各类监理报告68份次(监理资料清单:240~307);往来转发各类文件49份(监理资料308~357);工程建成后向业主移交过程监理的各类资料共四卷31套(69盒)。故我公司认为:在监理过程中,我公司认证履行了监理的责任和义务,无监理失职情况。三、关于工程监理过程的质量管理,我公司先后27次在工地监理会议中强调过工程的质量要求,并对过程中所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质量缺陷、施工单位管理问题先后19次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处罚、告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书面上报了业主单位。具体证据为:(1)在监理过程中,先后在27次监理例会中均强调过关于工程质量的要求。(2)我公司的现场监理部先后为西北水电工程公司现场项目部下发各类监理通知共80份,其中共19份监理通知,重点强调了关于现场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并提出过整改处理要求。其中:第24、32、34、37、116号监理通知中,均发现存在护坡浆砌石质量问题并给予了返工和罚款处理。在监理通知第44、52、65、102、105、119、136号、发现存在渠道基础处理不合格、混凝土浇筑质量问题、混凝土养护不及时、同时通报了存在未经报验自行浇筑、监理制止不予理睬等问题。在监理通知65、73、102、105、107、136号发现了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和项目部负责人不到位的情况,同时出现过劳务队对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置若罔问,强行施工的情形。(3)我公司就西北水电工程公司现场施工中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也曾召开过专题会议。(纪要38号)。施工期间,我部先后监理【2010】整改001号、监理【2010】整改003号、监理【2010】整改004号和监理【2010】停工006号通知中,采取过强制返工、停工整改、罚款处理、要求施工单位加强管理等措施,并告知其对存在的问题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上述问题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我部也向业主现场管理指挥部进行了汇报,且在我部的总监巡查记录和监理日志中均有记录。故我公司认为:我们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过管理、并予以了纠正,同时对存在的隐患和可能的后果,及时告知过责任方,所以我公司不存在监理责任。四、另外,按照水利部下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总则中的1.0.8条“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确认与批准等监理行为,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综上,我公司恳请法院认定,我公司不承担关于本案诉及的工程质量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07年9月16日,弘业公司与水利水电勘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弘业公司委托水利水电勘测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及初步勘察。勘察费为50万元包干价。随后,水利水电勘测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初步勘察。
2007年11月,水利水电勘测公司作出了《甘肃洮河广河县齐家坪水电站工程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可行性研究阶段)。
2008年1月,江明设计公司就涉案工程作出了《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
2008年3月,水利水电勘测公司作出了《甘肃洮河广河县齐家坪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送审稿)。
2008年9月1日,弘业公司与龙泰监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弘业公司委托龙泰监理公司对甘肃洮河齐家坪水电站(涉案工程)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建设监理,监理报酬为100万元。施工中,龙泰监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监理。
2008年11月,江明设计公司就涉案工程的设计进行了投标。
2008年12月30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了甘发改能源【2008】1436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洮河齐家坪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2009年1月18日,弘业公司(发包人)与甘工局(承包人)签订《甘肃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发电厂房土建及金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甘肃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发电厂房土建及金结安装工程;工程地点: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齐家镇;工程内容:排砂池、前池、溢流侧堰、主、副厂房;工程承包范围:排砂池、前池、溢流侧堰、主、副厂房的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预埋件安装、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及完成主体工程所必需的所有临时工程。开工日期:2009年2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3月31日。合同工期为总有效工作天数424天。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单价承包,合同总价款为21856676.86元。”
双方另签订《协议书补充条款》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在《协议书补充条款》第14条中约定:“双方约定,工程施工中因用地、施工图耽误、地方因素干扰等原因造成的施工影响(30天之内),可以顺延工期,不允许费用索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师范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1092833.84元。”
2009年3月,江明设计公司作出了《甘肃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
2009年10月2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水利电力局与临夏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向广河县水务电力局下发了临州水电发【2009】334号《关于广河县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对《关于上报广河县齐家坪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的报告》进行了审查。
2010年1月1日,弘业公司(发包人)与甘工局(承包人)签订《甘肃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动力渠道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甘肃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动力渠道土建工程。工程地点;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工程内容:动力渠道Ⅰ型明渠桩号0+121.02~0+500.00段。工程承包范围:动力渠道Ⅰ型明渠桩号0+121.02~0+500.00段的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为完成主体工程所必需的所有临时工程。开工日期:2010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6月30日。合同工期为总有效天数183天。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单价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638136.01元。”
双方另签订《协议书补充条款》,在《协议书补充条款》第14条中约定:“双方约定,工程施工中因用地、施工图耽误、地方因素干扰等原因造成的施工影响(30天之内),可以顺延工期,不允许费用索赔。”除以上合同内容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1年2月,水利水电勘测公司作出了《甘肃洮河广河县齐家坪水电站工程竣工工程地质报告》。
上述合同签订后,甘工局进场施工。在涉案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等因素而致工期延长。2011年3月工程完工,经弘业公司与龙泰监理公司及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水电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鉴定机构)评定,已完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为合格。随后,涉案工程交付弘业公司投入使用至今。
本案在第一次审理时,弘业公司申请对甘工局已施工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就鉴定事项进行了鉴定。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就甘工局已施工建设的齐家坪水电站K0+120.73~K0+506.43段、全长385.7米引水渠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检查报告》,鉴定意见为:1.损伤状况。(1)引水渠工程损伤情况:该工程渠道坡面及渠道底面多处混凝土板开裂、破损、错台,分渠道底板起鼓、翘曲、变形,1#~2#渠道坡面左侧混凝土板脱落缺失,60#、61#渠道底面混凝土板脱落缺失。(2)泄洪闸导墙损伤情况:该工程泄洪闸导墙沉降缝两侧墙体上下错位、左右错位。(3)泄洪闸局部南护岸工程损伤情况:该浆砌石护坡部已经垮塌,垮塌长度为14米,部分浆砌石已落入河道中,垮塌部分局部已经采用卵石加钢丝网围护。2.引水渠工程质量。(1)混凝土强度:所抽检的渠道坡面板中有1块板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C20的要求,其余5块板均满足要求;所抽检的渠道底面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满足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C20的要求。(2)混凝土外观质量:所抽检的8块渠道坡面表明平整度有4块满足规范要求,其余4块不满足要求;所抽检的渠道上口宽及底宽有1个测点满足规范要求,其余7个测点不满足要求;该渠道重要部位混凝土存在缺损。该工程渠道坡面及渠道底面混凝土表面局部存在不同程度的蜂窝、麻面、孔洞、错台、裂缝等质量缺陷。(3)所抽检的混凝土板截面尺寸有8块不满足规范要求,其余4块满足规范要求。(4)所抽检的混凝土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均不满足规范要求;所抽检的混凝土板钢筋间距有5个测点不满足规范要求,其余测点均满足要求。(5)该工程渠道坡面两侧伸缩缝缝宽基本均匀,伸缩缝设置部位基本符合设计要求。(6)该工程渠道坡面两侧排水孔设置符合设计要求。(7)该工程K0+120.73~K0+506.43段枢纽工程的渠道坡面地基土以素土、砂夹石、土夹石为主;地基土压实系数均不满足规范要求。3.泄洪闸导墙。所抽检的泄洪闸导墙墙顶截面尺寸均不满足规范要求。4.泄冲闸局部南护岸工程质量。该浆砌石护坡墙顶截面尺寸实测值满足规范要求;该浆砌石护坡砂浆座浆不饱满、局部不密实。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就上述鉴定收取鉴定费175000元。
针对甘工局已施工建设的齐家坪水电站K0+120.73~K0+506.43段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整治工程设计报告》及《投资预算》,渠道整治设计项目主要包括:1.对渠道边坡冲毁段进行恢复;2.该段渠道底板需全部拆除重新建设施工,同时需对已被水浸泡的渠道底板基础进行开挖换填;3.对渠道边坡面板裂缝进行处理;4.对泄洪闸下游左岸护岸进行恢复设计。该渠道整改工程静态总投资为5043100元。
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上述鉴定收取鉴定费130200元。
在本次审理过程中,弘业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成质量问题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涉案工程的特殊性,本院技术处依法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本院征询各方当事人对选取的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是否有异议,各方均答无异议。(2018年6月11日《质证笔录》第二页)。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了大工【2018】GC鉴字第JD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O+506.43段)施工范围内混凝土坡面板贯穿性裂缝、坡面板错台、坡面板起鼓、底板裂缝、起鼓和渠道起始位置边坡底板掀起、破损原因是:
a、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铺设钢筋,改变了混凝土板承载特性;b、进水闸至Ⅰ标段引水渠起始段位置未设计和施工消能措施;c、Ⅰ标段引水渠未按规范要求设计排水孔。
以上为甘工局施工项目出现的重要工程质量问题的综合因素,每一项对工程出现的渠道混土板起鼓、错台、开裂、分缝扩张等结构性破损有不同的影响。这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
设计:设计图上未见渠首消力池设置,对渠坡面板设置排水管未见相关要求文件;
施工:据鉴定材料档案移交清册1册(【2018】GC122~ZL020)判断,在进水闸处应设消力池,但施工中未做消力池项目,渠坡面板上做少量排水管,但未按规范要求安装。在铺设钢筋施工中未考虑位置的重要性;
监理:对上述问题未见要求整改意见;
勘察:对工程地质特征只给出N214砂质泥岩类岩土遇水泥化特征,但未进一步详细说明这一泥化特征对工程的危害及工程上采取什么措施等;并且未及时向业主提交《竣工工程地质报告》。
甘工局施工项目出现的单项工程质量原因鉴定意见
1.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O+506.43)施工范围内浆砌石护坡局部已经垮塌,垮塌长度为14m的原因是由于没有正规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和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2.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O+506.43)施工范围内所抽检的渠道坡面板中有1块板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C20的要求,其原因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和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3.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0+506.43)施工范围内所抽检的混凝土板截面尺寸有8块不规范要求的原因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和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4.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0+506.43段)施工范围内混疑土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均不符合规范要求:所检测的混凝土板钢筋间距有5个测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原因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和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5.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0+506.43段)施工范围内地基土压实系数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原因:由于设计和施工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水孔造成的地基土压实系数均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监管不到位,不排除施工时本身压实系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可能。
6.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0+506.43段)施工范围内泄洪间导墙墙顶截面尺寸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原因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和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7.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0+506.43段)施工范围内泄冲间局部南护岸工程浆砌石护坡砂浆座浆不饱满,局部不密实原因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和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8.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O+506.43段)施工范围内引水渠存在混凝土外观质量产生的原因为:
(1)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O+506.43段)施工范围内混凝土坡面板起砂是长期使用过程中混凝土与水接触的面因温度变化冻融引起水渠冻害,混凝土表层起砂。
(2)甘工局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0+506.43段)施工范围内混凝土坡面板非贯穿性裂缝为收缩、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及监管不到位所致的。
(3)甘工部分施工项目(KO+120.73~K0+506.43段)施工范围内凝土坡面板表面混凝土脱落的原因是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外部环境和水渠流水的作用下使得施工薄弱处出现酥脆最后出现脱落。
大工【2018】GC鉴字第JD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后,弘业公司递交了《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出具的大工【2018】GC鉴字第JD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明确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成因各方具体的因果关系参与比例”。
2019年7月8日,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针对《申请书》作出了《关于回复函》:“引水渠建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都是要积极参与,积极配合;如此庞大的工程并非是一个单位能单独完成工作。引水渠建造之前地质勘察单位对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水文、周围环境等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并出具相关的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勘察报告中对该地区建造引水渠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相关的解决方案一一进行列举,为建设单位(甲方)做出最后决策提供依据。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参考地质勘察报告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环境、地质及相关规范等要求,结合设计师的经验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要在设计图纸中给出解决方案。施工时则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监督其施工质量,按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地勘和设计部门也会参与施工的基槽验收、交底等环节中,在施工时发现工程问题的时候应由各方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会同各个参建单位提出解决方案,减少业主损失。针对于涉案工程,报告中已经明确的指明案涉工程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其原因也并非是单方面造成的。因此,无法明确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成因各方具体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比例。”
龙泰监理公司对大工【2018】GC鉴字第JD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其严格履行了监理的责任,并补充提交了鉴定鉴材。本院对补充提交的鉴定鉴材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邮寄至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2019年10月21日,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关于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回复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均是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就进行了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是不符合规范要求,同时也说明监理监管不到位。通过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可知,监理单位最后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予以认可,说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并未进行全面监管和检测,进一步说明监理监管不到位。
本案在发回重审审理过程中,甘工局对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整改工程静态总投资为5043100元”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故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责令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作出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并要求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对甘工局提出的异议逐项作出书面答复。
2020年3月,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针对异议作出了《甘肃省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引水渠道整治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甘工局K0+120.73~K0+506.43鉴定异议回复及调整说明》(以下简称《调整说明》),调整后甘工局按原设计标准修复静态总投资为271.41万元;甘工局整治修复工程总预算静态总投资为325.72万元。
该《调整说明》本院向各方当事人依法送达并质证,三方第三人均认为该《调整说明》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弘业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不具备合法工程造价资格,并且该《调整说明》的结论与第一次做出的结论数额相差较大,请求对《整治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重新鉴定。
以上事实有《甘肃洮河广河县齐家坪水电站工程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甘肃洮河广河县齐家坪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监理合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洮河齐家坪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甘肃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发电厂房土建及金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甘肃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关于广河县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甘肃洮河广河县齐家坪水电站工程竣工工程地质报告》、《检查报告》、《整治工程设计报告》及《投资预算》、大工【2018】GC鉴字第JD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回复函》、《关于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回复函》、《调整说明》及各方开庭笔录、质证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造成涉案工程出现质量的原因;2.本案各主体应否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3.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整治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能否采信;4.弘业公司主张延期竣工违约金与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
一、造成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引水渠建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都是要积极参与,积极配合;如此庞大的工程并非是一个单位能单独完成工作。引水渠建造之前地质勘察单位对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水文、周围环境等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并出具相关的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勘察报告中对该地区建造引水渠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相关的解决方案一一进行列举,为建设单位(甲方)做出最后决策提供依据。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参考地质勘察报告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环境、地质及相关规范等要求,结合设计师的经验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要在设计图纸中给出解决方案。施工时则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监督其施工质量,按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地勘和设计部门也会参与施工的基槽验收、交底等环节中,在施工时发现工程问题的时候应由各方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会同各个参建单位提出解决方案,减少业主损失。
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大工【2018】GC鉴字第JD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成因报告分析:1.设计:设计图上未见渠首消力池设置,对渠坡面板设置排水管未见相关要求文件;2.勘察:对工程地质特征只给出N214砂质泥岩类岩土遇水泥化特征,但未进一步详细说明这一泥化特征对工程的危害及工程上采取什么措施等;并且未及时向业主提交《竣工工程地质报告》;3.施工:据鉴定材料档案移交清册1册(【2018】GC122~ZL020)判断,在进水闸处应设消力池,但施工中未做消力池项目,渠坡面板上做少量排水管,但未按规范要求安装。在铺设钢筋施工中未考虑位置的重要性,并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部分有未按照设计和规范施工的情况;4.监理:对上述问题未见要求整改意见,对监管不到位。故涉案工程渠道混土板起鼓、错台、开裂、分缝扩张等结构性破损等问题并非是单方面造成,各方均有一定的过错。
二、本案各主体应否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
基于对涉案工程出现渠道混土板起鼓、错台、开裂、分缝扩张等结构性破损等问题的原因分析,各主体责任如下:
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甘工局在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1.施工范围内所抽检的渠道坡面板中有1块板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C20的要求;2.混凝土板截面尺寸有8块不规范要求的原因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3.混凝土板钢筋间距有5个测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原因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4.地基土压实系数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原因:由于设计和施工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水孔造成的地基土压实系数均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监管不到位,不排除施工时本身压实系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可能;5.施工范围内泄洪间导墙墙顶截面尺寸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原因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和监管不到位造成的;6.泄冲间局部南护岸工程浆砌石护坡砂浆座浆不饱满,局部不密实原因是由于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鉴于以上的过错程度,甘工局应承担70%的责任。
第二责任人:建设单位。建设方弘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范督促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在工程投入使用后有合理使用,正常维护,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1年3月交付后,弘业公司一直在使用涉案工程发电。出现质量问题初期未及时维护和维修,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对造成工程现状有一定的责任,应自行承担25%的责任。
第三责任人: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龙泰监理公司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未进行全面监管和检测,监管不严,未及时发现、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应承担5%的责任。但弘业公司未主张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该赔偿责任的份额应自行承担。
设计和勘察方:涉案工程中设计和勘察虽有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且涉案《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甘发改能源[2008]1436号”文予以核准。《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经临夏回族自治州水利电力局、临夏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后,由州水电局、州发展和改革委以“临州水电发[2009]334号”文予以批复,故在此不承担责任。
三、《整治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采信的问题
弘业公司认为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具备工程造价资资质,其作出的《整治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不应采信,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在第一次审理的过程中,本院委托选取的鉴定机构。在选取该机构时本院的技术部门对其资质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并且在第一次审理时,弘业公司并未对该公司资质问题提出异议。故其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在本次审理过程中,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针对各方异议,补充作出了《甘肃省洮河齐家坪水电站引水渠道整治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甘工局K0+120.73~K0+506.43鉴定异议回复及调整说明》,调整后甘工局按原设计标准修复静态总投资为271.41万元;甘工局整治修复工程总预算静态总投资为325.72万元。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不简单的是修复至原设计状态,而是根据现有的状态进行整治修复,从而保证涉案工程正常使用。故应采用“整治修复工程总预算静态总投资为325.72万元”更为恰当。
四、关于弘业公司主张的延期竣工违约金与损失的问题
经查,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工程变更而致工期延长等因素,涉案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非甘工局恶意违约所致。且在涉案工程验收时,弘业公司并未提出延期竣工损失的问题,表明其对因客观因素而致涉案工程工期延长的事实无异议。故弘业公司主张的延期竣工违约金与损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弘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整改费2280040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83元;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收取鉴定费175000元;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130200元;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收取鉴定费184000元。以上共计576883元,由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负担115377元;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1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浩
审?判?员???张秉德
人民陪审员 ???马林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艺涵
书记员耿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