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1民初1763号
原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以双方庭前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阿拉善金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