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初字第0258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吉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0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侯家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