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613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宁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