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胶带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91民初724号
原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28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胶带淮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盐都路88号盐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国权,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胶带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高晓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