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891民初1018号
原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胶带淮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
法定代表人:**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3492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被告与原告协商,委托原告为其设计20千伏配电方案,双方口头约定设计费按照国家电力设计定额计算,共计349205元。接受委托后,原告即安排设计人员为被告设计所需电力工程图纸,2013年8月底原告设计的图纸通过淮安区电力管理部门的审核,但被告不守信用,在被告图纸设计完毕并通过审核后无故反悔,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套用原告设计图纸施工,以此逃避支付原告设计费。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电力工程委托设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接受委托后按时设计出图纸并通过电力主管部门的审核,被告理应支付设计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未与原告以任何形式订立过有关配电设计方案的合同,根本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诉的双方口头约定设计费用以及被告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套用原告图纸施工等情况,并且,被告从不清楚,也未收到过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那份通过电力管理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2、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书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该份委托书仅仅是原告简单列明了哪几个位置的配电,并未涉及到配电设计工程的工期、价款及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实际参数等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3、事实上,被告的配电设计方案是由被告的投资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设计,而不是由被告直接委托。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发出委托书,载明被告委托原告设计被告公司的20KV配电工程,设计内容为:1、20KV变电所(公用工程车间);2、炼胶车间1#、2#主变;3、输送车间一;4、三角带车间变;5、生活区室外箱变。2013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委托书的函,载明:我公司曾委托贵公司设计20KG配电工程,因贵公司设计时间太长,设计方案不符合我公司要求,现解除与贵公司的设计委托。2013年9月,原告就案涉项目的设计方案通过电力主管部门图审。
另查:2013年9月9日,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公司淮安生产基地高配电施工图设计与案外人淮安市顺达电气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设计费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对外委托,经鉴定得设计费金额为15201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及当事人双方陈述,经庭审质证,载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及解除委托书的函,可以认定,原、被告就相关设计合同达成协议并已经实际开始履行,被告主张其仅是向原告发出要约邀请,该主张与解除委托书的函的内容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解约函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已实际收到原告交付的设计方案,其单方面判断原告的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以及原告设计时间过长,未征得双方合意,亦未随附有资质第三方认定或其他证明材料,即便其时原告交付的设计方案存有瑕疵,亦应给予原告修正机会,而非径行解约,并在解约同时将案涉项目交由他人设计。经审查,原告实际完成设计任务并通过有权单位图审,故被告依法应支付设计费用,经审查,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主张相关配电设计方案应由其投资方进行对外委托,该操作模式应系被告的内部规程,不能就此否定原告接受委托并完成设计任务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20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8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3692元,由被告承担22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判长高晓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