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91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9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蓉
审判员周丰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