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1959号
原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德惠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明浩。
委托代理人:李心宜,**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港乾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中堤路**御湖豪庭第******/div>
法定代表人:张锡林。
委托代理人:孙爱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港乾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刁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