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香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89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520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28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无不动产、车辆登记。虽有工商登记,但已不再实际经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及无证厂房、土地,并以淮安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案件启动评估、处置程序。已向首查封案件发送参与分配函。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再实际经营。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的机器设备及无证厂房、土地外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9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