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鑫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1202财保47号

申请人: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碧水路1-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红,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疆新鑫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柳树泉农场神泉产业集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76059666R。

法定代表人:王爱珠。

申请人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银行存款900 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鑫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银行存款900 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巴拜科日·伊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娜迪热·玉苏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