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309民初10476号
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桑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药房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2.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不予返还被告的履约保证金4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金209842.8元、物业管理费2565元和水电费1606元,以上总计214013.8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82179.00元(计算方式:27393元/月租金*3个月=82179.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清场并向原告交接房屋,同时被告一应按每天2000元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6月开始的房屋占用费直至房屋清场交接完毕日止。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2000.00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原告将深圳市龙华区**街道**道**首层1栋A101-2提供给被告依法使用、管理,房屋面积95平米,合同约定管理期限五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被告每月应交收益为23000元,每满一年递增6%,关于物业管理费,约定按每平方米3元计,每月物业管理费为285元,水电费由被告按实际使用承担。《房屋委托管理合同》第十条第4款约定,被告有如下违约情形的包括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达30日,欠缴各项费用达人民币10万元,原告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被告赔偿三个月使用费损失。关于房屋的返还,合同第十一条明确“逾期不搬离或不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月使用管理费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原被告之间应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如约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费用。但被告自2022年9月开始无故拖欠租金,并陆续拖欠2022年部分月份和2023年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总计214013.8元。被告的拖欠行为已构成合同约定违约情形,属于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案相关事实
2019年2月11日,原告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向出租方深圳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了深圳市龙华区**街道**道**首层1栋A101及A102-1物业。
2019年3月6日,原告某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某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街道**道**层**栋**房屋资产管理,期限为5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每1年为1个管理周期,预期收益为23000元/月(不含税),从第2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递增6%。每个履约年度内按月付一次结算周期,每个结算周期最后一日为本期结算周期。乙方应缴纳履约保证金46000元,若非因乙方违法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在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并将房屋移交给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物业服务费按285元/月计算,管理期间,乙方自行负担水、电、燃气、电话、网络等各项费用。此外,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原告提交微信记录主张2022年9月起,原告向被告店长催要租金等费用未果。其中2023年3月17日,原告表示:“真的要停水停电了,你也老是忽悠我,将心比心。”对方回复:“我们四个月的工资还没发呢……我在中联20年了,这还是第一次遇到拖欠工资跟房租。”
2023年5月19日,原告在案涉房屋张贴《催缴租金函》,主张被告自2022年9月开始拖欠各项费用213690.8元,要求被告于2023年5月22日交清,否则原告将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2023年5月24日,原告在案涉房屋张贴《清场及房屋交接函》,要求被告在2023年5月26日前将房屋内所有属于被告的物品搬走,否则原告将强制清场。
原告主张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2000元,为此,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庭审后,原告补充提交了深房地字第5**9号登记证书,用于证明案涉房屋经过权属登记。该证载明XX新园X栋A101,建筑面积463.17㎡,为市场商品房。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合同虽然名为《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但合同实际内容为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被告拖欠租金等费用未付,原告主张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214013.8元,有催收记录、微信记录、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2023年5月公告解除合同后,应当及时收回房屋,否则导致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案涉合同约定了没收履约保证金、赔偿3个月使用费损失、按月标准双倍支付逾期未返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承担律师费等多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考虑到违约责任应以损失为基础,兼顾惩罚性,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个月租金27393元的违约金、律师费12000元且履约保证金46000元不予返还。对于原告的其他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药房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原告不予返还被告的履约保证金46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合计214013.8元;
三、被告深圳市某某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393元及律师费12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元、财产保全费2061元,由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58元、财产保全费44元,被告深圳市某某药房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03元、财产保全费2017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1元、财产保全费2061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2503元、财产保全费201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03元、财产保全费201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