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6359号
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本院定于202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