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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6833号 原告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一期3栋D座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674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被告丈夫。 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2017年9月1日,原告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小学(以下简称沙河小学)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购买合同。被告于2018年2月26日入职原告处,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派遣被告至沙河小学担任小学教师一职。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于2018年2月26日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 三、工资结构及标准: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130元+实际课时薪酬(在满工作量的情况下为每月5300元)构成。 四、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12月13日。 五、仲裁请求:1、恢复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与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产假工资31200元。 六、仲裁结果:1、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7日无工作期间工资5004.18元及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产假工资6235.61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7日被告无工作期间工资5004.18元及被告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产假工资6235.61元。 八、被告的答辩意见:1、2018年7月14日之前,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继续派遣其至沙河小学工作的通知,原告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履行法定义务;2、2018年7月16日,按原告约定的面谈时间,被告与原告在原告公司面谈,并由原告蔡经理书写了一份《假期申请表》,原告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3、被告是和原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被告的生育津贴是由被告申请而非沙河小学申请。综上,原告存在违法行为,被告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原告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原告确认于2019年3月11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被告表示确已收到仲裁裁决书,但具体收到日期记不清楚。 2、庭审时,双方均确认:根据原告的派遣被告在沙河小学工作至2018年7月14日,被告于2018年12月9日生育一小孩,至今仍在休产假未上班,且原告至今仍在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 3、原告陈述,其于2018年7月中旬收到被告休产假的申请,同时收到用工单位沙河小学提交的被告于2018年7月14日书写的离职申请,原告一直协助被告办理休产假事宜,但由于被告向沙河小学申请离职后,原告向沙河小学申请费用因此受到影响,导致原告无法申请被告的产假工资;被告陈述,其于2018年6月底告知原告沙河小学没有安排工作岗位及被告已经怀孕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7月14日即放假后去原告公司协商面谈。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2月2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8]1513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明确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本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