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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一期3栋D座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674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4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202.3元;3.**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确认**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202.3元;四、**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 **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依法改判**公司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202.3元;三、依法改判**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24000元; **答辩如下:**于2017年2月20日入职**公司,**公司将**派遣至深圳市××××龙学校工作,岗位为武术老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一直未与**签订合同,直至2018年3月份**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并要求合同倒签至入职日期,且约定不购买社保等违法条款,**不同意签订,**公司就违法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及双方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依法**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请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主张其2017年2月20日经**公司招聘后被派遣至深圳市××××龙学校工作,岗位为武术老师,工作时间是早上7:20至下午5:00,中间有休息,**公司每月固定向**发放工资8000元,**提供了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公司确认发放工资的事实,但主张**是深圳市××××龙学校招聘,其系代深圳市××××龙学校发放工资,**公司主张**公司与**之间系居间服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经审查,根据**公司提交的其与深圳市××××龙学校签订的《深圳市××××龙学校艺术特色项目培训活动购买服务合作协议》,深圳市××××龙学校系向**公司购买教学服务,**系**公司派遣至深圳市××××龙学校工作。**公司主张向**发放工资系受深圳市××××龙学校委托,**不予确认。**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根据**公司提交的协议的内容及其每月向**发放工资的事实,**系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根据**提供的银行流水,**每月工资8000元。**公司未依法与**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签订劳动合同,应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入职一年时止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2018年6月6日才提起仲裁,2017年6月6日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202.3元(8000÷21.75×18+8000×5+8400×2+8000÷21.75×13)认定正确。 **主张**公司要求与其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并要求合同倒签至入职时间,且约定不购买社保等条款,**不同意签订,**公司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则主张系因学校停止向公司转发工资而于2018年4月1日解除服务关系。鉴于**与**公司已成立劳动关系(具体理由前面已述),**公司以学校未转发工资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非法定事由,**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并未超过法律的规定。 **公司以与**无劳动关系为由上诉主张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