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143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天安云谷******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6746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20]21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4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付款凭证,证明其于2020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付清10540元。2020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直接迳付了全部执行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执行本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所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全部执行款,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依法应予以解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20]214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人民币10598.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