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4财保18号 申请人: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6432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20560043X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在价值554876元的限额内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87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