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337民初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潼,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川3337民初3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51668.24元人民币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冻结。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就款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51668.24元人民币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三)申请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