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2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博阳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洁。
被执行人南宁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1号广西国际贸易中心B单元9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锋。
广西博阳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南宁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3民初7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南宁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广西博阳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92.6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792.65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问询了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