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1830号
原告: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74.96元,减半收取6387.48元,由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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