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指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九州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九州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东仲裁字第314号裁决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裁字第314号裁决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宋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