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和中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鹰潭和中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2民初549号
原告:鹰潭和中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5996901XF,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12号车库楼。
法定代表人:徐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琦,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69730482C,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21号。
负责人:卢新太。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631007,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原告鹰潭和中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和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鹰潭和中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和中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和中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原告鹰潭和中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42.50元,由原告鹰潭和中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金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露
书 记 员 胡何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