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4135号
原告: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大视野教育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街16号-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视野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