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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939号
原告: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东路2号(杭州临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6809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安吉县教科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66643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兴达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