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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民初356号之二
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政府驻地以东鲁北大街以西镇前街以北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MMA2F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61-11号山钢新天地广场7号楼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1CP5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7元,保全费1938元,合计4715元,由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