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禾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民初356号之二 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政府驻地以东鲁北大街以西镇前街以北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MMA2F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61-11号山钢新天地广场7号楼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1CP5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7元,保全费1938元,合计4715元,由原告滨州市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