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15452号
原告:广州广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27号六层05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J81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州广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广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广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10月4日向广州广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5000元,说是用于母亲做手术,至今未偿还,多次与***母亲沟通未果。
因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是原告广州广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10月4日被告以母亲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30000元,若在借款未还清前提交辞呈或其他情况离开公司提前将借款还清并经公司批准后才会离职,未约定利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5000元。后被告***从原告处离职,未偿还借款,原告也未将工资抵扣借款。
本院认为:对于借款,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且保证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