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1454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裁定理由:原告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