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科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国电科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商诉保字第5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国电科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2号南工院金蝶大学科技园A1栋8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电科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名下用于担保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玉树路xx号文鼎雅苑x幢x室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