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896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