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鲲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896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