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驰誉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驰誉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山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驰誉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山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2014-9-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阜民初字第969号
原告:新疆驰誉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山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新疆驰誉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驰誉公司)与被告新疆山威科技有限公司(山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送变电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送变电工程线路。原告依照该合同履行了工程设计义务,但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在原告请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对帐单,被告仍欠原告设计费29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工程设计费290000元,利息23751元(290000元×5.85‰×14个月(2013.6.1—2014.8.30)],合计313751元;二、承担拖欠期间利息360元(月利率10‰,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月);二、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是49万元。这条变电工程线路实际上是由工业园区的六家企业共用,阜康产业园管委会组织协调,由我公司牵头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费用也是由六家企业按比例分担,阜康产业园管委会指定阜康市时代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资金监管方管理各企业缴纳的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阜康市时代发展有限公司给原告支付了20万元,还有29万元没付属实,之所以未付剩余设计费,是因为其他企业没有按期缴付各自的份额。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对帐单一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合同总价款49万元,被告尚欠29万元未付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了阜康市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一份,证实原告设计的变电工程线路实际是由工业园区六家企业共同使用,费用应该由六家企业按照比例分摊。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设计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签订,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费用如何分摊与原告无关。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庭审,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送变电工程勘查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阜康市工业园区供电工程设计送变电工程线路,勘察设计费为49万元。2011年9月,原告依照该合同完成了工程设计,并交付被告审查批准。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万元。原告所设计的送变电工程线路现已完成建设。2013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要求被告确认,被告回函确认欠原告公司勘查、设计费290000元。此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3年6月23日,阜康市产业园管理委会组织召开晋商工业园泰华、宏盛源、山威科技、宏基大江、朝阳、永辉同塔六家电力线路工程公摊费用会议。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第三条明确:分摊比例不再调整,即1-3#塔段为山威单用;4-8#塔段:**、***为1/3、山威、宏基大江为1/3,朝阳、永辉为1/3;9-14#塔段:山威为1/3、朝阳、永辉为2/3;15-49#塔段为山威单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送变电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时完成了送变电线路的设计,被告就应当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长期拖延不付,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认可欠原告的勘查、设计费29万元,其抗辩未予支付的原因是共用电力线路的其他企业未按时交付应当分摊的费用。对该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尽管被告提供了阜康市产业园管理委会的会议纪要来证实该送变电线路由六家企业共用以及各企业的费用分摊比例,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合同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原告签订设计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而非分摊费用的六家企业,其内部分摊比例的约定只在其内部有效,被告不能以此内部约定来对抗原告,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勘查、设计费用290000元,并赔偿拖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原告提交的对帐单显示双方2013年12月31日才进行的对帐结算,故利息的起算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本院在审核后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山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驰誉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2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9839.7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山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3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3083元,由原告新疆山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7元,由被告新疆驰誉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2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