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4138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衡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傅琼瑶。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苏州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衡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241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衡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双方的合同纠纷,已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法律文书已生效。鉴于被申请人上海衡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衡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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