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797号
原告:肥西金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三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金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三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西金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三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合肥三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