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三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肥西金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三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管终字第00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三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卧云路**、青鸾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西金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顺美社区区,组织机构代码5830427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肥三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三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肥西金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西金度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7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肥西金度公司诉原审被告合肥三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合肥三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肥**金度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顺美社区,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合肥三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合肥三冠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而是货物的加工及合同的履行,给付货币仅仅是合同履行的一个环节,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争议标的确定为给付货币错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本案应由作为原审被告的合肥**冠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院,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归属于合同,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据此肥西金度公司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肥**金度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顺美社区,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辖区,故肥西金度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