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文种
被执行人: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薛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调字第469号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50万元及违约金、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7月17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贵州红星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94%的股权,因未能确定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及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处置。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7月30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据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调字第469号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霍守明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蒲朝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廖海宏
书记员冉茂玲